开发者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时,开放平台有权依照违反情况,随时单方限制、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并有权追究开发者的相关责任。
开发者在使用开放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相关的服务协议。如开发者不同意相关服务协议及/或随时对其的修改,开发者可以申请退出开放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开发者一旦使用或继续使用开放平台服务,即视为开发者已了解并完全同意相关服务协议各项内容,包括开放平台对各项服务协议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
开放平台、开发者均同意和理解:
1. 开放平台是一个中立的平台服务提供者,仅向开发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链接等中立的网络服务或相关中立的技术支持服务,以供开发者在中立的移动应用平台上自主发布、运营、推广其应用等;
2. 开发者的应用由开发者自主开发、独立运营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3. 因开发者应用及服务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等,以及开发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引发的任何后果,均由开发者独立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与开放平台无关。如侵害到开放平台或他人权益的,开发者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一切损失。
一、定义
1.1 “移动应用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 指移动应用平台将为开发者开发的移动客户端应用集中提供开发、托管、提交、推广、统计分析、换量、变现等全流程技术服务。在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上与开发者携手共建健康良性的生态系统。
1.2 “开发者” 指在开放平台经有效注册、申请后,将开发者享有相应权利的各种应用接入开放平台而向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应用”指由开发者开发,或开发者经权利人授权,通过开放平台向相关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应用程序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类服务、工具类服务、电子商务类服务、视频或音乐类服务等现存的各种服务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应用于软件或硬件场景下的应用程序及服务。
1.4 用户数据:是指用户在开发平台、应用等中产生的与用户相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向开放平台提交的数据、用户操作行为形成的数据及各类交易数据等。“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属于开放平台,且是开放平台的商业秘密,依法属于用户享有的相关权利除外。
1.5 移动应用平台运营数据:是指用户、开发者在开发平台、应用等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或开发者提交的数据、操作行为形成的数据及各类交易数据等。“移动应用平台运营数据”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属于开放平台,且是开放平台的商业秘密,依法属于用户享有的相关权利除外。
二、开发者权利与义务
2.1 开发者保证,开发者向开放平台提供的应用资源未经开放平台或用户许可不得并禁止直接或间接的:
1) 删除、隐匿、改变开放平台上显示或其中包含的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所有权声明;
2) 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开放平台或开放平台网站其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
3) 包括并不限于在应用资源中使用或在域名右侧的网址中使用“当游”或任何变体、缩写、改写、增减文字或字母或错误拼写等;
4) 避开、尝试避开或声称能够避开任何内容保护机制或者开放平台数据度量工具;
5)导致用户认为其直接与开放平台交互;
6) 未获得开放平台事先书面同意以书面格式或图形方式使用源自开放平台的任何注册或未注册的商品、服务标志、公司徽标、URL或其他标志;
7) 使用任何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以对此类标志的所有者的权利的玷污、削弱和损害的方式使用“当游”标志,或者以违背本协议的方式为自己或向其他任何人设定或声明设定任何义务或授予任何权利或权限,除非开放平台以书面方式指明;
8) 未事先经过原始用户的同意向任何非原始用户显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用户信息;开发者不得导出任何用户信息,并且必须在获取任何用户信息或其他开放平台内容后的 24 小时内停止使用和删除它们;
9) 请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从任何用户那里获取对开放平台登录帐号、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凭据的访问权;
10) 为任何用户自动登录到开放平台代理身份验证凭据;
11) 提供跟踪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其他开发者在个人主页上查看或操作;
12) 自动将浏览器窗口定向到其他网页;
13) 未经授权冒充他人或获取对开放平台的访问权;或者未经用户明确同意,让任何其他人亲自识别该用户;
14) 开发者违反上述任何一款的保证,开放平台均有权就其情节,对其做出警告、屏蔽、不予上架、下线应用直至取消开发者资格、终止服务的处罚;如因开发者违反上述保证而给开放平台的任何合作伙伴造成损失,开发者负责赔偿。
2.2 开发者未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任何组织签订限制本人参加活动或实施与活动有关的一切行为的合约;
2.3 开发者享有或已经取得开发作品(即应用组件)其他权利人(如有)的书面授权,并已与前述权利人就权益分配达成内部协议,保证其在将应用组件提交、上传至开放平台前对开发作品拥有充分、完整、排他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并可通过开放平台应用资源开发许可,同时有权将上述产品与开放平台进行成功对接并在开放平台上展示、使用;
2.4 如因开发者提供给开放平台的开发作品存在权利瑕疵或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著作权邻接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而导致开放平台或与开放平台合作的其他单位面临任何索赔、诉讼;或者使开放平台或者与开放平台合作的其他单位因此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开发者将积极地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以保证开放平台及与开放平台合作的其他单位免受上述索赔、诉讼的影响。同时开发者对开放平台及与开放平台合作的其他单位因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
2.5 开发者为开放平台提供的开发产品,不得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以借用其他软件类型或更新其自身应用内容等任何方式,在应用资源中提供非法跨境上网服务;
10)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6开发者可以宣传自己提供的开放平台应用资源,但未事先经过开放平台的书面同意,不得发布使用任何含有开放平台名称、标记的新闻稿或其他宣传声明或推广材料。
2.7 如果开发者注册成为开放平台开发者,则开发者将拥有一个开发者帐号及相应的密码,开发者应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任何以开发者账号发生的行为视为由开发者作出,由开发者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开放平台不对用户帐号和密码的保管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者有权随时更改密码,若开发者发现任何安全漏洞或非法使用用户帐号的情况,开发者应当立即通知开放平台。
2.8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开发者均不得将开发者拥有的帐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同时开发者也不得使用其他开发者的帐户。
2.9 开发者应当使用真实信息注册使用本网站和移动应用平台,并应当及时更新帐户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开发者应通过开放平台的实名认证程序,依法及按照开放平台要求提交提供产品及服务所必须的真实、准确的资质材料或证明等,否则,开放平台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向开发者提供服务。开发者信息发生变化的,开发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修改相关注册信息,并发送邮件到softup@3h3.com通知开放平台进行注册信息变更审核。由于开发者注册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由开发者自行承担。
2.10目前移动应用平台可支持开发者自行申请下架,如应用出现以下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需要做下架处理的场景:
1) 应用不再维护;
2) 出现BUG短期无法修复更新需要暂时下架;
3) 应用更换包名;
4) 上架版本出现BUG,需回退版本;
5) 其他紧急性BUG;
2.11 除非获得了用户的明确同意,满足适用的法律要求,开发者不得向用户推送商业性信息。
2.12 开发者应当向用户提供客服支持,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用户可以进行投诉和咨询。
2.13 开发者违反本条上述任何保证,均应就开放平台合作的其他单位因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开放平台权利与义务
3.1 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开发者的开发作品给予公正的评论。
3.2 开放平台确认对开发者提供的移动应用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现阶段免费供开发者使用,但以后是否收取费用,收费的时间、费用额度,以及开放平台与开发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均由开放平台另行决定。
3.3 开放平台有权在任何时间、空间发布、提及和/或描述开放平台应用资源和/或开发者的宣传和推广材料。
3.4 审核过程中,开放平台有完全的权利判断是否同意发布或终止发布该作品,包括在不通知开发者的情况下,不同意发布作品,或对已经发布的应用进行删除、屏蔽等处理。
3.5 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其需要对已发布作品的位置进行调整。
3.6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开放平台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程度和普通人的知识水平做出判断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作品等信息,终止或暂停向开发者、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
(1)侵害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内容包含色情、令人厌恶的内容;
(4)不正当销售;
(5)内容包含病毒或被认定为恶意软件、间谍软件;
(6)以站内信、手机短信等方式无法联系上个人或企业开发者的情况;
(7)其他开放平台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
3.7 开发者承诺一旦将应用自愿发布于开放平台,即意味其承诺将其发布于任何第三方应用平台的相同或类似应用的最新版本于第一时间同时授权开放平台,如开发者本人未对版本进行更新,开放平台有权直接导入该应用的最新版本而无须另行取得开发者同意。如开发者认为开放平台导入的应用版本非开发者本人开发,且涉嫌侵犯其权利的,开发者有权向开放平台提出书面异议,开放平台将协助处理并视处理情形恢复其原版本。
3.8 在开放平台告知开发者或开发者自行得知开发者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后,开发者应向开放平台提出反馈通知。但是,无论开放平台是否告知开发者、开发者是否提出反馈通知或反馈通知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开放平台要求等,均不影响开放平台进行自己的独立判断和采取相关措施。
3.9 开发者保证:开发者使用本服务及开发者的任何行为,不违反任何相关法规、本协议和相关协议、规则等。否则,开发者理解并同意:若开放平台自行发现或根据相关部门的信息、权利人的投诉等发现开发者可能存在违反前述保证情形的,开放平台有权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自己独立判断,以认定开发者是否存在违反前述保证情形,若开放平台经过判断认为开发者存在违反前述保证情形的,开放平台有权随时单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且开发者同意开放平台据此实施的操作免责。
1)要求开发者立即更换、修改违反前述保证情形的相关内容,在开发者更正违约行为前暂停向开发者结算应用收益;
2)对存在违反前述保证情形的应用或开发者名下的全部应用或任何一款应用采取封闭新用户入口、限制老用户登录等措施;
3)对存在违反前述保证情形的应用或开发者名下的全部应用或任何一款应用采取下线措施即终止应用在移动应用平台的运营;
4)从拟支付的款项中扣减应由开发者承担的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5)禁止开发者今后将开发者的任何新应用接入移动应用平台;
6)追究开发者的法律责任,或同时单方终止本协议;
7)将开发者的行为对外予以公告,向主管机关或权利人提供开发者的有效信息;
8)其他开放平台认为适合的处理措施。
3.10 开放平台为保证网站运营安全,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开发者上传、张贴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或测试。但无论如何,该等测试或审核并不代表、也不能被视为开放平台对开发者提供的信息或资料的合法性、安全性及适用性所作的默许、认可、保证或承诺。
3.11 在以下情况下,开放平台提出要求时,开发者应立即向开放平台提供应用资源的特定用户信息,以便:
1)保护或维护开放平台或者其员工、代理和承包商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包括履行协议);
2)保护开放平台服务用户或公众的安全(包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3) 防止欺诈行为或实现风险管理目的;
4) 遵守法律或法定程序。
四、开放平台权利保留
开放平台保留对以下类型的开放平台应用资源自有开发和应用权利,即开发者所设计、开发的开放平台应用资源涉及以下领域时,开放平台有权判断是否同意应用上架,未经开放平台同意该种应用不会与开放平台对接成功,直至取消该开发者在开放平台的开发许可资格:
4.1 和开放平台主营业务有冲突的;
4.2 通过应用程序引导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身份证、银行账号、信用卡号等相关信息;
4.3 在应用程序内设置对其他网站的注册引导。
五、知识产权保护
5.1 如果开发者创建的开放平台应用资源允许用户下载、查看、收听或以其他方式访问或分发由其他用户提供的第三方内容,应当得到开放平台的书面许可,并必须发布和实施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相关的版权政策,其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 开发者在收到侵权通知之时,应立即删除或禁止访问声明的侵权内容,并同时联系递送通知的人员以了解详细信息。
2) 开发者知悉并同意开放平台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第三方发出的合格的侵权通知进行处理,并按照要求删除或禁止访问声明的侵权内容,采用并实施适当的政策,杜绝在相应条件下重复侵权或可能发生的其他侵权情况。
5.2 开放平台保留对以下各项内容、信息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1) 开放平台及其所有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内容、数据、技术、软件、代码、用户界面以及与其相关的任何衍生作品;
2) 用户信息;
3) 开发者向开放平台提供的与该平台服务相关的任何信息及反馈。
开放平台授予开发者有限的、非排他的、可随时废止的许可,使开发者可以基于开放平台开发而使用上述信息资源。非经许可和超范围的使用均被视为违约,开放平台有权随时停止上述许可并有权取消开发者资格,同时开发者已经完成并提供的应用资源,开放平台仍有权按照本协议行使权利。
5.3 对于开发者在本网站和移动应用平台中提交的产品、资料,开发者授予开放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消的、非独家的、可转让、可分许可的许可,许可开放平台使用、复制、出版、发行、修改、转载、翻译、传播、分发该产品。开放平台有权将上述开发者授予的权利部分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开发者发布产品后,开放平台有权不时对开发者发布的产品进行审核,如发现开发者违约、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开放平台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认为产品不符合开放平台要求的,开放平台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对其予以删除或屏蔽。
5.4开放平台拥有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内容”)的知识产权,以及开放平台知识产权在与开发者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衍生品的全部所有权。如开发者在产品的开发中,经开放平台许可后使用了开放平台的知识产权,则所涉及内容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仍归属于开放平台所有,并且开放平台有权就已经开发完成的内容进行相关权利的申请。未经开放平台同意,开发者不得且不应促使其他任何人使用、复制、出版、发行、修改、转载、翻译、传播、分发以上内容及衍生品,开发者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再许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与内容相关的任何权利。
5.5开发者向开放平台提供的应用资源的权利归属于开发者。开发者据此授权开放平台及与开放平台合作的其他单位,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开放平台自身或合作各产品、合作平台或网站中免费使用、传播,并供用户以浏览、下载等方式使用。
六、隐私保护
6.1 用户隐私保护:开发者提交的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用户隐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开发者需要在产品界面首页\首屏上展示产品隐私政策(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低于开放平台隐私政策标准),详细告知用户开发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何收集、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保存、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依法保障用户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告知用户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开发者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信息,数据如何跨境转移等。开发者获取的权限应当与提供的服务功能保持一致,不得使用任何与功能无关的隐私权限或数据。开发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未经用户授权擅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因开发者产品违反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而引发的责任,由开发者独立承担。
6.2 开发者发布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处理用户数据的,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且仅应当处理产品运行及功能实现所必需的用户数据。开发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保障用户知情权,并充分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在收集、使用、共享和存储与任何用户相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用户信息)时,开发者同意实施并遵守所适用的隐私和保密标准,这些标准至少与开放平台隐私政策中阐明的标准同等严格和对用户有利。
6.3 开发者明晰,禁止将其访问或收集的与开放平台用户相关的任何数据,或开发者向开放平台提供应用资源时涉及的相关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6.4 开发者未经许可不得默认开启隐私设置类选项,包括用于广告目的开发者服务包含的某些数据访问限制,旨在保护用户的隐私,并使用户能够控制对其数据隐私设置的访问。开发者据此同意遵守并且不以任何方式避开由开放平台设定的所有此类数据访问限制和用户选择的任何隐私设置。
6.5 开发者不得收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户敏感个人数据及其他开放平台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收集移动应用平台登录帐号、密码或其他身份信息,不得收集或要求用户提供其他用户的隐私信息等。
6.6 开发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用户数据提供给任第三方使用,开发者不得将用户数据出售、转让。
6.7 如果开放平台认为开发者处理用户数据的方式会损害用户体验,开放平台有权要求开发者删除相关数据并不得再以该方式处理用户数据。
6.8 开放平台有权限制或阻止开发者获取用户数据及平台数据。
七、保密条款
7.1 如开发者需对外向合作伙伴提供产品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应用平台上的经营数据、产品下载量、激活量、活跃量数据等,须经开放平台的书面同意。
7.2 一旦开发者停止使用移动应用平台或开放平台基于任何原因终止对开发者移动应用平台的服务,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全部从移动应用平台中获得的数据。
7.3 开发者同意,开放平台可能在以下情况将开发者的开发者数据披露给第三方:
1)披露给开放平台的关联公司,以向开发者提供相关服务;
2)在获取开发者的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给开放平台的合作伙伴;
3)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公共和政府主管部门有要求的情况下,向国家机关披露特定的开发者数据;
4)向用户披露特定的开发者数据,用以向用户介绍产品和开发者;
7.4 开放平台向开发者提供的任何版本的软件、服务及相关的文件、材料均为保密信息,未经开放平台同意,开发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开发者同意将以保护开发者自己的机密信息的程度保护开放平台的机密信息。如开发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经济补偿可能不足以救济违反协议的行为,开发者同意开放平台有权就此要求强制履行或寻求禁止令救济。
八、免责声明
8.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开放平台有权在提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随时修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全部或部分开放平台服务,而且对于任何此类修改、限制、暂停或停止行为,开放平台对开发者或任何第三方不负任何责任。
8.2 开放平台或其用户可能将开发者提供的开放平台应用资源放在任何开放平台网站(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市场)或开放平台合作网站页面或平台的任意位置。开放平台同时不保证开发者提供的开放平台应用资源能够放在开放平台公示网站(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市场)或开放平台合作网站页面或平台的任何部分或者通过任何部分可以被访问到,也不保证开发者提供的开放平台应用资源显示在某个特定位置。
8.3 开放平台没有义务为开发者提供客户支持或软件升级、增强或修改开发者服务(统称为“支持”)。但是,如果开放平台随时决定为开发者提供支持,其随后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或无需理由随时终止支持。
8.4 对于开发、运营、支持和维护开发者的开放平台应用资源和开放平台应用资源内容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应由开发者独立承担责任。尽管开放平台对开发者的信息保护做了极大的努力,但是仍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安全技术措施下,开发者的信息可能会因为不可抗力或非开放平台因素造成泄漏、窃取等,由此给开发者造成损失的,开发者同意开放平台可以免责。
8.5 开放平台根据开发者的需要提供相关平台服务,开放平台本身不直接上传任何内容或信息,开放平台对于任何自本平台而获得的信息不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性并且不保证未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开发者在使用此类信息或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开放平台就一切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8.6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以及政府法律、法规、命令的更改,运营商技术和通讯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开放平台不承担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该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
九、通知与更新
9.1 开放平台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站内信等方式向开发者发出通知,该等通知在发送时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9.2 开发者同意接收来自开放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邮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用户利益、商业推广的信息等;开发者如需通知开放平台停止接收,应当通过发送邮件到softup@3h3.com进行告知。
9.3 开放平台有权在必要时更新本协议。本协议的每次更新都会通过本网站发布。如果开发者拒绝接受新的协议,开发者必须放弃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若开发者继续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则表明开发者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新的协议。
9.4 开放平台有权自行决定调整、增加、停止本网站上的服务或功能。除非特别声明,新功能、新服务将适用此协议。
十、其他
10.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开放平台对本协议及产品政策的所有内容享有修订权及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解释权。
10.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开放平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开放平台未行使或执行本协议任何权利或规定,不构成对前述权利或权利之放弃。
10.4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0.5本协议在根据下述规定终止前,将会一直有效。当下列情况出现时,开放平台可以随时中止与开发者的协议:
开发者违反了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
法律法规要求终止本协议;
开放平台认为实际情形不再适宜继续执行本协议。